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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影片投资方享有知情权,资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披露信息

微电影/剧情片 1890播放 2024-10-31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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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约定影片投资方享有知情权,投资方是否有权要求相对方披露信息? 【原创】文/汐溟 在一般意义上,合同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应以合同为依据,若合同中未明确赋予其权利,则该项权利因无合同约定而无法支持。影片投资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投资方享有影片项目的知情权,投资方基于该知情权要求相对方披露自己所需要或关注的信息。若相对方拒绝披露,会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构成违约。但如笔者所见,在某些影片投资合同中,对投资方的知情权未做任何约定,因此,在严格意义上讲,知情权并非投资方的合同权利。但无合同依据,是否意味着投资方便无知情权?相对方便无披露义务?投资方就无权得知自己需要的项目信息? 本文认为,纵使无合同依据,投资方依然有权要求相对方披露与影片项目相关的或者与自己合同利益相关的信息,而该类信息相对方也有告知、披露的义务。 例如,在某案中,影片投资合同约定项目主控方对电影拍摄、制作、宣传和发行期间的各项支出进行严格审定,按各方的要求将项目进展情况向原告进行信息披露,投资方享有该片实施的知情权、建议权。而在另一案件中,合同约定投资方有权对投资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在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要求甲方提供相关协议、原始财务凭证、账簿等资料以备查阅,乙方有权要求复印全部所需文件进行备案,甲方应予以配合。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投资方也的确依据合同之约定行使知情权。而相对方或是对投资方的知情权予以积极回应,或是消极反馈,但均以投资方之请求权有合同依据为前提。然而,依据本文的观点,纵使合同中对知情性权利未作约定,投资方仍可向相对方做如是请求,且应被支持。 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义务来源多元化,合同只是其中的主要部分,除合同外,法律和诚实信用精神也是当事人义务的来源,尤其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今社会,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则作用越来越凸显,贯穿合同始终,也派生出许多义务。因此,影片投资合同中虽未对项目主控方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但合同义务并非其唯一义务来源,依据合同外之诚实信用原则,项目主控方有信息披露义务,而投资方有知情权。 具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项目主控方有适当地向投资方告知项目信息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我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良的方式履行其义务,同时,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影片投资合同关系中,投资方投资之目的系为了获得影片发行回报,影片的进度及与拍摄制作、报批相关的事实都与投资方投资利益能否实现密切相关,纵然依据合同约定此类事项的负责者是项目主控方,但对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之事实,任何民事主体均有知悉的意愿,项目主控方及时向投资方披露信息既是对投资方善意的关怀,也是善意的要求。 其次,项目主控方向投资方披露项目信息是附随义务的体现。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不是合同义务,而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衍生,为了满足当事人合同利益的最大化。附随义务也不是确定的,而是具有灵活多变的属性,即以实现债权人之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视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综合而定。首先,影片投资合同的性质以投资为基础,按照通常的理解,投资人有权了解所投项目的财务、收支等信息;其次,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商业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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